屏東地院今(14)日下午2時25分,針對長治鄉長古佳川貪汙案進行宣判,古佳川因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共14罪,遭法院裁定重刑,古佳川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及褫奪公權五年,並須返還或追繳不法所得共計58,350新臺幣。
屏東法院判決內容提到,古佳川及張姓課員為核銷委任律師、網購紀念品、舉辦家宴等私人花費,於民國109年月5底至6月初間、12月間、110年1月間,利用其等職務,由古佳川指示張姓課員,持餐廳空白收據虛偽填載不實內容,或由張姓課員持古佳川私人餐會收據,佯稱為古佳川公務行程餐費收據,交付不知情長治鄉公所職員,致鄉公所內相關權責人員誤信為真實,而製作核銷單據,逐級陳核,終由古佳川親閱核章撥款,匯入其帳戶,次數達3次,古佳川因而獲不法利益共新臺幣(下同)58,350元。
又為核銷張姓課員因陪同古佳川進行公務行程所墊付、而無法取得收據之費用,於109年9月至110年3月間,由古佳川、張姓課員共謀,由張姓課員不實填載餐廳空白收據,交付長治鄉公所職員,謊稱為張姓課員墊付之鄉長公務餐費,致鄉公所內相關權責人員誤信為真實,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文書而據以製作核銷單據,層核後由古佳川親閱核章,撥款匯入張姓課員帳戶,共14次,金額共計10萬2,750元。
屏東地院裁定理由中提到,張姓特助坦承了所有的犯罪行為。相反,古佳川全盤否認,聲稱這些都是張姓特助個人的行為,自己對此完全不知情。然而,證據顯示古佳川在財務核銷過程中具有審核責任,且部分不法所得直接匯入其個人帳戶,明顯與其辯稱不符。
法院提到,古佳川對於行程的控制以及與張姓特助共同出席的公務活動,足以證明其對虛假收據的知情,仍然批准使用公款核銷。因此,法院認定古佳川與張姓特助共同參與了貪污及偽造文書的犯罪,對於將款項匯入古佳川及張姓特助帳戶以核銷私人或公務墊付款項,雙方均應按共同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