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鄉長古佳川因涉及貪汙案先前被收押近11個月,儘管今年二月剛復職,今(14)日卻在一審中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及褫奪公權五年。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民選首長若在任期內確定需執行有期徒刑,則將喪失其職權或職務。對此,古佳川表示將持續上訴,堅稱要捍衛自己的清白。
古佳川強調,自己從未逾越法律的界線,他提到,在任期內成功為長治鄉爭取到超過三億元的工程經費,並清償了逾三千萬元的公所債務。他還指出,未曾接受任何回扣或紅包,質疑誰會因為五萬多元而涉貪,並表示將堅持上訴直至證明自己的清白。
當被問及是否後悔擔任鄉長時,古佳川坦言確有後悔之情。他認為自己全心投入公職,無意追求更高職位,僅希望能在自己的崗位上盡職盡責。他也意識到,雖然自己的行事作風及要求與歷屆鄉長有所不同,但正是因為選民的支持,他感到有責任將工作做到最好。然而,這樣的認真卻讓他陷入了此案件的困境,令他不免有所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