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潘和源等四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包括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12日被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蒐證並進行傳喚。鄉長潘和源、賴姓秘書、陳姓臨時人員及另一名潘姓機要因涉案被羈押禁見申請,但後獲屏東地方法院以保釋條件釋放。
根據屏檢新聞稿提到,鄉長潘和源在任內意圖聘用潘姓為機要人員,由於潘姓不符合資格,便與賴姓、陳姓共謀,違法聘用陳姓為機要人員,實際上由潘姓領取薪資。檢察官於調查後認定四人有重大罪嫌,並擔心他們可能會破壞證據或串供,故申請羈押。
經審理,屏東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13日裁定,雖認有羈押理由,但認為無羈押必要,因此諭知潘和源、賴姓及潘姓分別以30萬元、15萬元及10萬元交保。陳姓則在之前已以7萬元交保。檢察官表示將依法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