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林O松於106 年1 月25日至107 年12月25日間,為了支付其私聘助理王O謀每個月新台幣2萬元的薪水,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指示被告葉O雄設法取得消費單據以核銷「行政管理業務費」(即市代會主席特別費)。
承審法官認為,林與蕭均為受有國家俸祿公務員,本應清廉自持,但卻在任職市代會主席期間,明知市代會各項費用支出均應據實核銷,更不得從中謀取個人私利,以詐得主席特別費。
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市代會採購弊案,發現屏東市長林恊松在擔任市代會主席期間,與現任屏東市代會主席蕭國亮,皆以不實單據核銷禮品,屏東地檢署依《貪污罪》將2人起訴,法院裁定林、蕭2人各以100萬和70萬交保,今日(13日)全案審結,依貪汙等罪,一審判刑林7年、褫奪公權3年;蕭則判刑4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林O松於106 年1 月25日至107 年12月25日間,為了支付其私聘助理王O謀每個月新台幣2萬元的薪水,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指示被告葉O雄設法取得消費單據以核銷「行政管理業務費」(即市代會主席特別費)。 承審法官認為,林與蕭均為受有國家俸祿公務員,本應清廉自持,但卻在任職市代會主席期間,明知市代會各項費用支出均應據實核銷,更不得從中謀取個人私利,以詐得主席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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