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李姓男子曾在屏東市一間桌遊店玩牌,因自認店家有「偷換牌」嫌疑,加上自稱輸了快40多萬元、並積欠100多萬元債務,竟在去年9月晚間變裝、拆下機車車牌後,佯裝客人進入店內持刀強盜,搶走28萬6500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6月,扣案剩餘贓款2萬3000元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6萬3500元也宣告沒收、追徵,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9月29日晚間從住處騎機車外出,隨身攜帶尖刀、剪刀、梅開扳手及更換衣物,先到屏東市建國市場內找尋沒有監視器的位置,用剪刀拆下機車車牌並放進置物箱,再換上衣褲、鞋帽、口罩、手套等物品變裝。完成掩飾後,李男騎車前往屏東市某桌遊店,佯裝成客人進入店內,確認現場只有一名荷官後,隨即持尖刀靠近對方脖子,並押著對方到櫃檯,取出裝有28萬6500元現金的拉鍊袋交給他。
李男得手後,騎車前往屏東地方法院旁停車場,先棄置尖刀、剪刀及變裝衣物等犯案工具,換回原本出門時的穿著,再用梅開扳手把機車車牌裝回去,之後又騎車四處繞行。不久後,他再度返回停車場取走犯案工具,並到棒球路與自立南路口附近,將尖刀、剪刀及變裝衣物丟入殺蛇溪。警方循線追查後,於同年10月1日晚間拘提李男,並陸續查扣相關物品;李男後來也帶同警方前往某間資融公司,取出花用後剩餘、寄放在該處的贓款2萬3000元。
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並供稱,自己曾在桌遊店玩撲克牌遊戲,認為店家有偷換牌嫌疑,因為輸了快40多萬元心裡不甘心,才會想去搶該店;當時母親生病、小孩補習,自己也積欠100多萬元債務,搶來的錢則用來償還小額借貸。辯護人主張,李男因經濟壓力、車禍導致留職停薪,又遭人追債才會鋌而走險,加上沒有其他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不過法院認為,李男犯案時已年滿40歲,具有一定社會經驗與判斷能力,即使遇到經濟困境,仍可循正當管道取得收入,卻選擇以強盜方式獲取財物,且犯罪動機包含缺錢及報復桌遊店等自利考量,難認有可憫恕之處。
法院判決也指出,李男持尖刀脅迫店員,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且一般人在遭持刀脅迫時,精神上已足以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符合攜帶兇器強盜罪構成要件;審酌李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賠償店家損失,最後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