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議長周典論涉嫌幫郭台銘買連署書一案,屏東地院今日一審宣判,周典論被依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同時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屏東地院判決指出,屏東縣議會議長周典論為確保郭台銘、賴佩霞達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連署門檻,於112年9月分別交付150萬元、350萬元,共計500萬元給潮州鎮長周品全,並指示以每票500元的方式以老鼠會方式拉人,周品全將款項轉交陳亮源,再由黃男及其潘妻分別於9月22日開始,向4名連署人支付每人200元的賄賂,最終成功獲得連署書。
屏東地院判決提到,被告周典論否認犯行,聲稱交付的款項是用於推動連署的行政費用。然而,證據顯示他指示周品全以老鼠會方式拉票,並例示以5000元購買10份連署書,證明其確有用金錢換取連署書的意圖。隨後,周品全將款項轉交給陳亮源,陳亮源收取60份連署書後,支付3萬元給黃男,而黃男及其潘妻再將部分賄賂發放給選民,以換取連署書。
法院認為,周典論身為地方民意代表,卻無視法律,妨害選舉公正性,戕害民主發展。考量其主謀角色、提供資金的行為,以及犯罪情節,法院對其量處相應刑罰,並宣告沒收或追徵相關賄賂和犯罪工具。
屏東縣議長周典論對於屏東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表示遺憾,指出檢調將工作費用,當成是購買連署書的費用來辦,以及檢調偵辦內容中竟然出現「上面指示」等對話內容,引發各界聯想,致使檢調偵辦之意圖倍受質疑。但典論仍深信台灣的司法仍是公平、公正的,他將委請律師提出上訴,悍衛自己的清白,也相信司法最後一定能還給他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