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被告楊嫌涉於民國110年6月30日5時30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某早餐店內,持菜刀砍傷被害人范姓婦人,及同年9月26日8時53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店內,徒手毆傷被害人潘姓女子之雙眼,涉嫌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等案件。(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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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於今(4)日獲悉被告楊男經醫院住院治療評估可出院之訊息,承辦檢察官江怡萱立即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員警持本署檢察官所開立定於今日15時複訊被告之傳票,由警方親自至醫院將傳票遞交由被告楊男收受,經被告同意後,由警方偕同被告至屏東地檢接受訊問。
經承辦檢察官訊畢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78條第1、3項之重傷害未遂等罪嫌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