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屏東小鎮資訊

竹田鄉代賣安毒被捕 最高法院判刑12年8月定讞

| 發佈者: | 評論: 0

摘要: 屏東縣竹田鄉剛就職連任的鄉民代表吳鄉代,因於103、104年販賣毒品安非他命給買家陳男,並從中分別收取兩次三十五元,要將毒品轉售至澳洲,途中在通關查驗時被發現,遭起獲淨重7786.544公克、550公克的甲基安非他 . ...


屏東縣竹田鄉一名吳姓鄉民代表,因於103、104年販賣毒品安非他命給陳姓買家,並從中分別收取兩次三十五萬元,要將毒品轉售至澳洲,途中在通關查驗時被發現,遭起獲淨重7786.544公克、550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今日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判刑12年8月定讞。




判決內容指出,該名竹田鄉鄉民代表,因陳姓男子要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運輸、轉售至澳洲,向吳訂購,約定交易方式為澳洲買家先支付部分款項,吳即先行出貨,待陳男經澳洲買家將毒品實際售出後,再行分配利潤。

吳鄉代先後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104年1月21日(前),收取陳男及其女友林女所交付之部分購毒款,各新臺幣35萬元,而分別於103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日及104年1月21日交付以紙袋、禮盒包裝的毒品,給陳男、林女,完成交易。詎因陳男找來黃男等人,將毒品藏放在行李箱攜帶出境,或以包裹寄送之方式,輸往澳洲,通關查驗遭察覺有異,起獲淨重7786.544公克、550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而悉上情。


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吳鄉代有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吳鄉代所稱其未販賣毒品,證人陳男、林女等人所言,或前後不一,或屬傳聞,均不可信等辯解,如何不足採信,論駁甚詳。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本內容依最高法院判決新聞稿而發佈【相關連結】



最新評論

作者廣告
123


關於我們|屏東小鎮粉絲團|手機版|小黑屋|隱私權政策|屏東小鎮資訊

GMT+8, 2024-4-26 06:01 , Processed in 0.041177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