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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黃國昌來屏東質疑縣府包庇 屏縣府發新聞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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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日立委黃國昌到枋寮樂樂養雞場會勘,卻遲遲等不到負責人到現場開門,隨即率領大批鄉親到屏東縣政府抗議,並質疑縣府包庇養雞場,隨後縣府發出新聞稿聲明,不能用「包庇」、「縱容」等扣基層公務員帽子,模糊焦點。 ...


今日立委黃國昌到枋寮樂樂養雞場會勘,卻遲遲等不到負責人到現場開門,隨即率領大批鄉親到屏東縣政府抗議,並質疑縣府包庇養雞場,隨後縣府發出新聞稿聲明,不能用「包庇」、「縱容」等扣基層公務員帽子,模糊焦點。

由我們無法到現場紀錄,故引用公視新聞嵌入畫面。
本內容提供一則影音畫面/影片若延遲請稍待

︽影片載入中

以下是全文一字不漏縣府聲明稿:




對於枋寮鄉樂樂等養雞場爭議,屏東縣政府6日重申,依法鄉公所為畜牧場初審法定審查單位,為第一關把關單位,有其相關職責應就畜牧場予以審查及輔導,然縣府2年來10度函文催辦鄉公所均無下文,以致樂樂養雞場得以繼續經營,爭議愈演愈烈。


「為何要鄉公所先審?就是要多一層把關」,潘孟安縣長6日在屏東縣議會總質詢時也強調,全縣33個鄉鎮市都是一致標準,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核轉縣政府複審核定,目前枋寮鄉內55場次也是同一標準,不會、也不必為樂樂案變更嚴格把關的標準。只要公所完成初審,縣府絕對尊重初審結果,一周內完成複審,若違反相關規定,連續裁罰三次後即可撤照。


潘縣長表示,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所不能只以一紙公文就要廢止,必須經過實際的初審作業及過程,他歡迎各界來監督此案,但不能用「包庇」、「縱容」等扣基層公務員帽子,模糊焦點。


縣府指出,業者申請樂樂、新開、仁愛、成功、和平等五場毗鄰畜牧場,於103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103年11月20日縣府複審後,發給農地畜牧設施容許;103年12月9日枋寮鄉公所初審,104年1月13日縣府複審後,取得五場畜牧場登記證。後疑似業者將五場併一場經營,不時飄出惡臭,而引發居民連串抗爭。


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會勘後,縣府於106年1月20日發函要求業者申請畜牧設施容許變更,以便一旦審查確定違反畜牧法規定有合併經營之實,依畜牧法第39條便可連續裁罰三次後撤照。


但樂樂等養雞場於106年2月15日、7月4日二度提送容許變更申請書,鄉公所兩年多來拒絕初審,導致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樂樂才得以繼續經營。


縣府指出,自業者106年2月15日提送變更申請起,縣府農業處於106年4月19日、5月1日、7月24日、107年5月21日、10月4日、11月22日、12月5日、108年1月21日、3月22日發函促請鄉公所依法辦理初審;縣府環保局也於108年4月22日函請該所儘速審查,才能執行空污查處違規事項裁罰,但是迄今均未見鄉公所動作。


縣府表示,除了縣府連續發文10次提醒外,多年來枋寮鄉公所已經初審過55場次,現任陳鄉長也在臉書表明「公所應該初審」,不知為何公所一再延宕啟動樂樂等養雞場的初審行政程序。


至於外界質疑縣府為何廢止屏東縣畜牧場分場原則,縣府說明,因為要嚴格把關,縣府在104年12月訂定分場原則,後因農委會來文指示,該原則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事項,係屬自治條例的位階,不應只用行政命令規範,因此縣府在107年6月廢止分場原則,回歸母法(畜牧法)之規定辦理,並研議制定「分場自治條例」,提高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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