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紛紛表示:「保留行車紀錄器影片,去斑馬那申訴,請求理賠」、「碰到砂石車! 要不是超過他,要不就閃的遠遠的吧」、「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舉證過程嗎?」。
屏東縣政府交通隊魏坤男隊長表示,已聯繫當事人張小姐沒有行車紀錄器及記到車牌已請張小姐至潮州分局交通處理小組備案。請潮州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
根據先前蘋果日報報導,環保署表示,對於國道上車輛亂丟廢棄物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行為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