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11月2日發生一起酒駕奪命事故,25歲詹維凱酒後駕車撞上20歲蔡姓女大生,造成女方送醫不治,事後遭查出累計至少4次酒駕紀錄,卻獲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屏東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後,高檢署高雄分署所對應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5)日撤銷原裁定,屏東地方法院今(6)日重新訊問,認定詹男有逃亡及反覆犯罪之虞,改裁定羈押2個月。
屏東地方法院指出,詹男原先因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院以115年度聲羈字第400號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隨後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月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屏東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法院表示,法官今日重新訊問詹男後,因其坦承檢方聲請所指罪名,並參酌卷內事證,認定詹男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第3項等罪嫌重大。考量詹男曾於2024年間因酒駕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如今又涉及酒駕致死案件,且本案所涉罪名屬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有相當理由認為詹男可能為逃避刑責而逃亡。
此外,法院認為,詹男前次酒駕案件雖屬不能安全駕駛的基本犯罪,本案則涉及酒駕造成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但兩者均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範疇,因此有事實足認詹男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
法官綜合考量司法程序順利進行及被告人身自由後,認為本案難以透過其他限制較小的方式取代羈押,最終裁定將詹男羈押2個月。全案仍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