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2日晚間發生死亡車禍,20歲蔡姓女大生騎乘機車與25歲詹維凱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送醫後傷重不治,詹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1毫克,經追查發現,他過去不僅曾因酒駕遭法院判刑,更兩度被政府列入酒駕累犯公告,至少已有4次酒駕紀錄;屏東地檢署不服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今(4)日正式提出抗告。
這起事故發生於11月2日18時51分許,20歲蔡女當時沿產業道路由東往西騎乘機車,行經里港鄉三和路口時,與沿三和路由南往北行駛的詹男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蔡女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警方查出詹男酒測超過法定標準,訊後將人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屏東小鎮資訊進一步追查詹維凱過去的酒駕紀錄,根據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他早在2024年2月25日中午,就曾於臺南市永康區一處工地旁喝下3瓶啤酒,當天下午仍無照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直到因未繫安全帶遭警方攔查,才被查出酒測值達每公升0.40毫克。
當時台南法院認定,這是詹男第一次觸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考量他坦承犯行、當次並未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然而,這次判刑並未讓詹男停止酒後駕車,根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開的酒駕累犯資料,他在2024年7月18日再次違規,被列為10年內第2次酒駕;2025年12月19日又於高雄市鼓山區酒駕,被列為10年內第3次以上違規者。高雄市政府分別於今年6月25日及7月2日公告相關資料,如今加上里港這起死亡車禍,詹男至少已有4次酒駕紀錄。
屏東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賴帝安相驗後,認為詹男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涉及10年內曾犯酒駕公共危險罪並經判決確定,再次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重罪,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此於3日向法院聲請羈押。
不過,屏東地方法院當晚裁定詹男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依檢方公布的裁定理由,法院雖認為詹男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基於比例原則,認為尚無羈押必要;對於檢方提出的酒駕前案紀錄,法院則認為與本案犯罪情節不同,難以認定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屏東地檢署對此提出強烈質疑,指出詹男先前已因酒駕遭判刑,後續又多次違規,如今更涉及酒駕造成被害人死亡,法院卻以過往案件情節不同為由,否定反覆犯罪風險。檢方反問,若按照這樣的判斷方式,豈非「前案非得撞死人方能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
檢方進一步指出,本案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對未來可能的重刑及鉅額民事求償,僅以10萬元交保,恐難形成實質防逃效果。至於詹男案發後留在現場表明駕駛身分,檢方認為這只是後續量刑能否減輕的參考,並不足以排除逃亡風險,批評原裁定認事用法存有重大違誤、裁量顯失比例原則。
屏東地檢署強調,已依法提出抗告,將秉持酒駕零容忍立場,全力依法訴追,至於這次事故涉及的刑事責任及檢方抗告結果,仍待後續司法程序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