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一名鄭男因飼養鸚鵡頻繁發出噪音影響鄰居,遭屏東警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罰2000元,該住戶提出異議,日前經法院判決駁回,裁罰結果維持原處分。
警方表示,自今年8月接獲多起民眾檢舉,指控一住戶飼養的鸚鵡幾乎每天清晨5點開始高聲鳴叫,嚴重干擾日常生活。警方實地訪查並查訪周邊住戶後,確認鸚鵡叫聲已達妨礙安寧的程度,遂依法對該住戶裁罰2000元。
法院判決內容提到,該住戶對處分提出異議,稱已加裝隔音設備,且噪音未持續製造,應依環保局噪音管制標準鑑定。但法院審理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規範的「噪音」不限於超過管制標準,而是以妨害生活安寧為判斷依據。
法院指出,住戶養有約10對鸚鵡,鄰居陳述因受噪音干擾需看精神科並服藥,另有多名住戶證實鸚鵡鳴叫聲令人不適,雖然住戶加裝隔音設備,但仍不足以完全消除噪音對周邊住戶的影響,因此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