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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里港4鄉針對無號誌路口取締 下周起連續七天交通執法

2024-8-14 14:49| 發佈者: 生活中心| 評論: 0

摘要: 屏東縣里港警分局將於下周起在轄內的四個鄉鎮執行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嚴格取締車輛在無號誌路口未停讓的違規行為,此次專案將涵蓋里港鄉、九如鄉、鹽埔鄉及高樹鄉,執法期間自8月19日起至8月25日,為期7天,藉以

屏東縣里港警分局將於下周起在轄內的四個鄉鎮執行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嚴格取締車輛在無號誌路口未停讓的違規行為,此次專案將涵蓋里港鄉、九如鄉、鹽埔鄉及高樹鄉,執法期間自8月19日起至8月25日,為期7天,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里港警分局組長林中安說明,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行駛。

此外,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例如,單線道的車輛遇到兩線道的車輛,就需要先停讓,等待多線道車輛先行通過;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里港警分局分局長温基興呼籲,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認定標準,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主要判別依據。特別提醒用路人看到停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一定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違反規定之駕駛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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