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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資方成最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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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班換1:1補休時數 雇主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根據新通過的修正條文,勞工於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等於雇主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再者,補休換算標準依實際工作時數換算,亦即做多少換多少。 ...


加班換1:1補休時數 雇主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根據新通過的修正條文,勞工於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等於雇主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再者,補休換算標準依實際工作時數換算,亦即做多少換多少。第三,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待期限屆滿,未補休完之時數,雇主仍須給予原加班工資。


此修正主要是依據國民黨團版的草案來調整,但最大的差異是,原先蔣萬安委員要求加班費換補休之標準應比照加班費加成計算,簡言之,若是由加班換算的補休,雇主就必須多給勞工一點;而若最終補休期限屆滿無法休完,雇主也必須給予原定加班費。但在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版本中,卻將補休加成計算部分刪除,改為1比1換算。

資料來源:今周刊


勞動基準法確定鬆綁七休一 資方成最大贏家

今日上午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確定將鬆綁七休一,例假允許在7天之中挪移,勞工最長可連續上12天的班;單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同時,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輪班換班間隔可縮短成8小時。

三讀條文中第24條明訂,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時計算,做多少給多少;而休息日加班工時,將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在備受關注的放寬加班上限,第32條指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單月加班上限延長為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對需輪班的勞工十分重要的第34條,三讀條文明訂,輪班換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ETtoday

新聞來源皆取自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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