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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簡東明涉賄宣判 樁腳選民共158人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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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本屆參選時,以發放工作費名義疑似行賄,屏東地方法院經過近15個月的審理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5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 ... ... ...

圖:立委簡東明涉賄一審判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攝自簡東明臉書)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本屆參選時,以發放工作費名義疑似行賄,屏東地方法院經過近15個月的審理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5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本案除了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等4人無罪,其餘158名被告均判有罪。簡昨喊冤,強調「一定上訴,證明清白。」

地檢署調查指出,簡東明於2015年12月11日在屏東潮州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工作費名目,交付現金十四萬八千元給國民黨屏東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並委由王轉交十二萬三千元給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王、馬收取現金後,依「第九任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第九任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第八區、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發給每人一千五百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要求投給簡東明。



圖:立委簡東明將停止立委職權但薪水照領(攝自簡東明臉書)

根據ETNEWS報導:簡東明表示,這些不是賄款,而是「工作費」,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過去他也是這樣選舉的。但法院則認定這些錢就是買票賄款,因此判定簡東明有罪;國民黨三地門鄉前黨部主任馬昭明判3年6個月、瑪家鄉前黨部主任王榮儀判4年2個月,包含選民等158人都被判有罪。

至於簡東明一審判處有罪是否應停止立委職權,內政部官員說,立委因賄選一審被判有罪,依《選罷法》規定,「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停職的後續作業則由立法院處理。立院人士則說,等收到中選會通知後再研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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