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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上班需給加倍工資 未給最高可罰30萬

2018-9-21 11:40| 發佈者: 生活中心| 評論: 0

摘要: 過完今天又可以準備連休三天過中秋囉!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107年9月24日星期一為國定假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均應依法休假 1 天,且工資照給,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 ...


過完今天又可以準備連休三天過中秋囉!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107年9月24日星期一為國定假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均應依法休假 1 天,且工資照給,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

勞工處指出,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該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如該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應與其他工作日給予補假1天。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確實依法辦理。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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