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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看守所收容人遭逼吃排泄物!同房男子犯強制罪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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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屏東看守所內發生收容人遭同房舍友強迫做出不堪行為的案件,一名張姓男子因與戴姓收容人發生嫌隙,竟以紙棍作勢毆打,並逼迫對方手淫、喝下穢物及吃下自己的排泄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犯下強制罪,判處有

屏東看守所內發生收容人遭同房舍友強迫做出不堪行為的案件,一名張姓男子因與戴姓收容人發生嫌隙,竟以紙棍作勢毆打,並逼迫對方手淫、喝下穢物及吃下自己的排泄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犯下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張男與戴男於114年1月間同住屏東看守所,雙方因故發生嫌隙。張男在舍房內接連以紙棍作勢毆打戴男,並強迫對方手淫後喝下穢物、吃下自己的排泄物,使戴男被迫做出原本沒有義務配合的行為,並心生畏懼。

案件經戴男提出告訴後,由屏東地檢署偵辦,張男對相關犯行坦承不諱,其供述與戴男指述及其他同房收容人的證詞大致相符,另有看守所訪談紀錄及收容人名冊等資料佐證,檢方因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不過,戴男另指控曾遭張男以香菸燙傷手臂。檢方調查發現,看守所相關影像已超過儲存期限,且戴男當時未及時向場舍主管反映,沒有其他查處資料可供佐證,因此除戴男指述外,缺乏足夠證據認定張男另涉傷害犯行。

法院認為,張男以強暴、脅迫方式迫使戴男做出無義務之事,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雖然檢方原本也認為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但法院指出,本案恐嚇行為屬於強制手段的一部分,不必另外論以恐嚇罪;張男接續實施的行為,也應以一罪論處。

法官審酌張男未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反而以強制手段侵害他人權益,守法觀念不足,但考量其坦承犯行,以及犯罪動機、手段、侵害程度與過往紀錄等情況,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本案於10月15日宣判,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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