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姜姓男子為了取得教師工作,使用偽造的學位證書、教師證書及相關資格文件,先後在屏東、台南及高雄多所學校應徵,並實際在4所學校任教,案件經檢警查獲後,法院認定姜男涉及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資料,姜男早在109年間就取得偽造的大學學士及碩士學位證書,並持這些文件應徵屏東縣一所國小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取得錄取資格,後續也經學校辦理再聘及敘薪。姜男自109年9月14日起在該校任職,直到113年7月31日才離開。
法院指出,姜男在任職國小期間,於112年間又偽造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及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持相關文件供學校辦理聘任及敘薪。113年間,他另外取得偽造的臨床心理師證書,報名台南市一所高職的輔導科專任教師甄選,並於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在該校任教。
114年6月,姜男再持偽造證件參加屏東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將相關文件提供給一所國小,之後獲分發至另一所國小擔任專任輔導教師。同年8月,因學校要求繳交敘薪相關文件,他又偽造相關師資培育及輔導專長證明,連同先前的偽造證件一併提供給學校。後來因教育部要求補件,姜男於114年10月16日自行離職。
不過,姜男離開該所國小後,仍繼續使用偽造證件應徵教職。法院認定,他於115年1月再偽造教育部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並持該文件參加高雄市一所高職的教師甄選,後續於115年2月1日至3月18日在該校擔任代理教師。
潮州分局偵查隊分隊長邱一峯說明,姜男曾上網向不詳賣家花費3萬元購買偽造的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屏東地檢署獲報後指揮警方偵辦,並於115年3月17日持搜索票前往姜男住處搜索,查獲偽造大學證書等物品。
法院審理時,姜男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認為,姜男為取得教職而使用相關偽造文件,不僅損害學校對教師資格管理的正確性,也影響社會大眾對學位及專業資格認證制度的信任,應予非難。
法院另考量姜男犯後坦承,以及過去曾因詐欺、侵占、竊盜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綜合相關情狀後,依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本案於10月12日宣判,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