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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圓環沒打右轉燈被檢舉!屏東騎士提告翻盤、1200元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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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屏東一名林姓女騎士騎機車由長興路進入長治圓環時,因沒有打右轉方向燈遭民眾檢舉,之後被裁罰12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路段是同向單一車道,車輛只能順著道路進入圓環,沒有其他合法行

屏東一名林姓女騎士騎機車由長興路進入長治圓環時,因沒有打右轉方向燈遭民眾檢舉,之後被裁罰12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路段是同向單一車道,車輛只能順著道路進入圓環,沒有其他合法行駛方向,不屬於需要打方向燈的轉彎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林女於113年12月10日12時23分許騎機車行經長治圓環,兩天後遭民眾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查證後舉發,高雄區監理所於114年5月1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裁罰1200元,林女認為處分不合理,因此提告要求撤銷。

林女主張,她考取機車駕照時並沒有「進入圓環就要打方向燈」的規定,而且現場屬單一行向,路面的右轉箭頭只是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不能直接拿來判斷是否必須使用方向燈。監理所則認為,現場路面已畫設右轉箭頭,林女進入圓環時確實沒有打右轉方向燈,仍屬違規。

法院勘驗檢舉影片及街景後認為,長興路進入長治圓環前是同向單一車道,所有車輛到道路盡頭後都只能順著路線進入圓環,並沒有其他合法方向可以選擇,因此其他用路人不需要靠右方向燈,才能判斷林女接下來要往哪裡行駛。

法院也指出,路面上的右轉箭頭屬於行駛方向的指示標線,不能單憑這個箭頭就認定駕駛人一定有打方向燈的義務。

法院最後認定,林女當時沒有變換車道或轉彎行為,因此不能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判決撤銷原處分;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則由高雄區監理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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