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農業部核定後,已於26日公告在縣府公報,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今日起正式生效,未來民眾若在公共場所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仍不改善,或未經許可持有獸鋏,將依法裁罰。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雖規定動物出入公共場所需有7歲以上人士陪同,但實務上經常出現未繫繩犬隻追逐人車或其他動物的情形。此次自治條例上路後,若飼主未替犬隻繫繩、使用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經檢舉確認身分並勸導不聽者,可處1,5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農業處說明,本次公布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14條,除規範犬隻繫繩外,也新增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獸鋏的條文,違者同樣可裁處最高15,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業處表示,此外包括遭檢舉虐待動物拒絕動檢員進入稽查或雇主未防止移工購買、食用犬貓等,查證屬實也都將依照動保自治條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