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災害救助的民眾必須到鄉鎮市公所進行申請,必須準備受災事實佐證照片至少2張至4張,如:住屋淹水高度達50公分或100公分以上照片,屋內地板量測明顯看出淹水高度達50以上,若以竹竿標示需有刻度,住屋毀損照片;所附照片應有標示門牌號碼之照片1張;另外還要攜帶戶籍資料;及其他佐證附件,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住戶淹水救助
◆受災事實:住家淹水深度自屋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
◆居住事實:淹水住屋為主要居住所且於淹水住屋有居住事實為現(常)住戶。
◆「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非屬救助範圍。
救助金額
◆ 住戶淹水深度達50公分以上者,補助5,000元。
◆ 住戶淹水深度達100公分以上者,補助1萬元。
安遷救助
◆受災事實:
住屋因災毀損達以下不堪居住程度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1/3;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3、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1/2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1/2或100公分以上者。
◆居住事實:
因災毀損之住屋為主要居住所且於受災住屋有居住事實為現(常)住戶。
◆設籍事實:
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住屋」:
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非屬救助範圍。
救助金額
住屋損毀達不勘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五口為限。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