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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警疑執法過當導致竊賊傷重不治 1名員警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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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屏東恆春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偵辦一起機車竊盜案,警方將蔡姓竊賊逮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嫌犯坐在板凳上低頭無聲被其他員警發現,隨即進行CPR並送往醫院急救,最終蔡嫌宣告死亡。屏東地檢署介入偵辦,認為詹姓員警涉

屏東恆春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偵辦一起機車竊盜案,警方將蔡姓竊賊逮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嫌犯坐在板凳上低頭無聲被其他員警發現,隨即進行CPR並送往醫院急救,最終蔡嫌宣告死亡。屏東地檢署介入偵辦,認為詹姓員警涉嫌傷害致死,向屏東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該事件發生於2月16日,當時詹姓、傅姓員警正在恆春鎮光復路某空地執行公務,發現蔡姓嫌疑人涉嫌竊盜,在將其帶回建民派出所過程中,詹姓員警因蔡姓嫌疑人否認犯行並辱罵員警,使用警棍壓制嫌疑人腹部。之後蔡嫌被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坐於板凳上低頭無聲,身體顯有異常,員警撥打119聯繫救護人員到場檢視救護,並對其施予按壓式CPR,後續由救護人員緊急將該民護送至恆春旅遊醫院急救,當天晚間21時29分宣告死亡。

據了解,警方在當天下午17:45分發現蔡嫌,在18:50帶進派出所製作筆錄,約20:20分發現蔡嫌情況急救並送醫,最終在21:29分宣告死亡。至於這名涉嫌機車竊盜案的蔡嫌,曾於今年2月4日在墾丁地區持榔頭砸破壞汽車車窗行竊,遭恆春警分局依竊盜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對此事件表達深切的遺憾,並強調已於2月22日將全案調查結果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警方在初步調查後,發現該案中詹姓員警疑似過度使用強制力,不無涉犯刑法277條傷害罪可能,局長戴台捷已對詹姓員警進行停職處分,並對事件進行深入調查,承諾加強員警執法專業培訓,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經過檢察官的解剖採證,包括調閱監控錄像和訊問相關證人,發現此案發生在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5點48分左右。當時,屏東縣恆春鎮光復路某空地,建民派出所的詹姓、陳姓和傅姓警員正在執行公務。他們認為蔡姓嫌疑人涉及竊盜案件。因蔡嫌否認犯行並辱罵警員,詹警用警棍壓制蔡嫌的腹部,並把已經受傷、不能自行行走的蔡嫌帶回派出所記錄筆錄。後來發現蔡嫌無反應,送醫治療後於當天晚上9點29分宣布死亡。因此,檢方認為詹警涉嫌違反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和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

屏東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於2月22日訊問被告詹警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乃當庭逮捕並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於113年2月23日凌晨裁准羈押禁見。本署將儘速釐清相關事證,以維執法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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