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陸戰隊龍泉新兵訓練中心去年3月進行高裝檢時,發現一把點45手槍遭到調包成模型槍,經軍方主動通報,屏東地檢署針對7名軍官起訴,另有5名軍職人員考慮到是基於上級的指示行事,且無前科,有悔悟表現,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
初步調查揭露,在111年3月,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執行了新教召任務。在2月,他們將兩把點45手槍存放在子儀營區的聯合械庫中。其中,鄭姓教育班長在2月23日提領武器時,遺失了一把手槍,這導致公共和軍事上的潛在危險,3月4日,士官長吳某在清點時發現這一損失,並通報了陳姓連長和林姓營長。儘管營長指示進行了搜尋,但手槍仍未找到。他們未按規定及時通報國防部。3月20日,潘姓指揮官得知此事,但他和林姓營長都沒有按規定進行適當的報告和傳達。
為了掩飾這一事件,林姓營長、四名連長於3月23日和24日策劃了一個計劃。他們共同出資,從遊戲店購買了與失去的槍外觀相似的空氣槍(仿真槍),並在其中一把上鑽刻了遺失槍的序號「No399880」,使其看起來像是遺失的手槍。接著,他們在3月28日和29日的特別清點期間,將這把仿製的手槍放入了第五連的槍櫃,作為遺失手槍的替代品。
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認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而指揮官因未按規定傳達、報告軍事上的重要情報,被認定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4項與第1項。營長不僅同樣涉及未傳達軍事報告的罪名,還可能違反刑法,涉及偽造或篡改公文書的多項罪嫌。另四名連長則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外,有五名軍官:李姓、蘇姓、趙姓、林姓、和陳姓,也因配合偽造公文書,表明該手槍並未遺失而涉嫌犯罪。但考慮到他們是首次犯罪,且是因上級的不當行為而受到牽連,並無私人利益動機,加上他們對此深感懊悔,檢察官決定給予他們緩起訴處分。此決定也考慮到他們多年為國服務的付出和其他有利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