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高樹鄉超商女店員挖眼案震驚社會,在那之前該男曾在去年6月在早餐店持菜刀砍傷范姓婦人,經屏東地檢署2月22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楊男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嫌而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根據起訴書內容指出,楊男因其母親與范姓婦人曾發生土地糾紛及肢體衝突而對心存嫌隙,去年6月30日5時30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某早餐店內,見被害人出現在該早餐店內而心起殺意,先徒手揮拳搥打被害人頭部右側,再以腳踢踹胸口數下,並拿起早餐店內煎台上之菜刀猛力揮砍被害人左側頸部、腹部及胸口數下,致被害人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之傷害,早餐店老闆見狀後,以雙手抓住楊男持刀之右手,阻止楊男繼續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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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6日6時6分許,楊男徒步進入屏東縣高樹鄉某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該便利商店門口抽菸,該便利商店店員趨前勸導楊男移往他處抽菸,竟心生不滿,以手指持續猛力摳挖人之雙眼或徒手猛力毆打人之頭部、頸部、鼻部。
同日8時53分許,楊男徒步進入該便利商店,先以雙手將店員推入該便利商店結帳櫃臺底部,再自被害人身後以左手手臂環勒其頸部,並以右手手指摳挖其雙眼,期間因被害人不斷抗拒,楊男將其壓制在地、持續以左手手臂環勒其頸部,並以右手手指徒手摳挖其雙眼,以右手拳頭徒手毆打其鼻部、頭部,導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左眼窩骨骨折及結膜傷口之傷害。
屏東地檢署獲悉後主動聯繫警方全力偵辦,並密切掌握被告後續住院治療情形,於110年11月4日14時許出院之訊息,立即指揮里港分局員警持本署檢察官之傳票,由警方親自至醫院將傳票遞交由被告楊OO收受,經其同意後由警方偕同至本署接受訊問,被告楊OO於同日經檢察官訊畢後,經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 聲押獲准,以防範其再犯,確保無縫接軌,維護社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