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起訴指出,鄭雙銓為求順利連任議員,2018年11月初,掃街後特意專程到張姓女友人經營的早餐店拜訪,探詢她戶內有幾人具投票權,聽到對方回應「有6人」,便掏出3千元打算以「每票5百元」買票;但對方明白表示,「我們本來就會投票支持你」,堅決不願收錢。大選前5天,鄭雙銓又再次前往該早餐店,向張姓女友人打聽鄰居行蹤,並表示「我可以託妳嗎?」。張也希望鄭雙銓當選,反問他「託多少」,鄭雙銓雙手比出「5」、再單手比「5」;對方還謹慎地確認,「是不是1500?」,鄭雙銓點頭回應,拜託友人幫忙行賄。因早餐店屬公開場合,不方便當面給錢,鄭雙銓便拜託友人「代墊」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鄭雙銓矢口否認犯行,全無悔意,依交付賄賂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認為原判決無違誤,維持原判決。鄭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宣判仍認定鄭買票,因此駁回鄭的上訴,當選無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