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前議員張金文去年選舉高票落選,同年12月22日具狀到院向已當選議員張平原提當選無效之訴,本月20日經屏東法院裁定尚無證據認為李男為縣議員張平原賄選,全案駁回。
前議員張金文主張,張平原選前為求當選,竟與其李姓樁腳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思聯絡,由李姓樁腳於老人會前廣場,以每人新臺幣200元為對價,向該協會有投票權之會員共9名為賄選行為,請其等於當日參加被告競選總部造勢活動,藉以要求上揭會員支持。並聲明,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107年度屏東縣第一選區議員選舉公告當選人張平原之當選無效。
現任議員張平原則回應,李男於偵查中證述其非被告之樁腳、競選團隊成員,該200 元係參加造勢活動之餐費,實務上參加造勢輔選活動交付餐費、車馬費等,在每日300 元之範圍內仍屬合法行為,並非賄選行為,且縣議員選舉賄選對價一般行情均在1,000 元以上,200 元實不足以影響選情。原告復未舉證李春富之行為係基於被告授意或係被告提供經費,其行為自與被告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屏東地方法院20日判決指出,李男邀請九名老人會的成員,並在前廣場自掏腰包發放每人200 元,說明是吃飯、飲料費用等,而這些費用是由一名綽號「男仔」請他找人去造勢晚會,因晚會可能要到晚上7 、8 點,擔心大家會肚子餓才發錢,但絕對沒有要求投票給被告等語。
經過法院裁定李男與競選團隊並無直接性關聯,且兩百元是否可認為賄選行為,非無疑義,據上所述,本件原告指李春富與被告有意思聯絡而為被告買票賄選,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故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